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
 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上海市烁云血压监测与管理技术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本机构)发展方向,加强本机构规范化建设,促进本机构健康发展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,依据《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》,制定本制度。

 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,以及对本机构自身、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和个人,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定、重大变化、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。

 第三条 本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,合法、审慎、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,并承担相应责任。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,需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。本机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报告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监督。

 第四条 本机构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,主动进行信息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第五条 本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:

 (一) 理事会通过的,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决定,包含换届选举、变更登记、修改章程等;

 (二) 理事会通过的,不需要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变化,包含本机构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化、监事( 会) 成员发生变化、行政负责人发生变化等;

 (三) 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的、接受境外组织、个人捐赠及资助的、加入国际组织的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及其他外事活动的、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的、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的、在境外设立分支( 代表) 机构的、以单位名义组织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;

 (四) 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;

 (五) 参加重大投资项目,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的;

 (六) 因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,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;

 (七) 其他包括本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件的、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等。

 第六条 本机构重大决定、重大变化、开展涉外活动,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(业务主管单位) 进行报告,其他事项事后30日内及时报告。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,书面材料应载明本机构名称,重大事项发生时间、地点,事项具体内容,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,并加盖本机构公章。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公安、外事等部门申请报批或报备的事项从其规定。

 第七条 本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重大事项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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